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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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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鄭育霜 律師 被   告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今好食國際有限公司       張紋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