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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吉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被   告 邱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梅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2,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