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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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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原   告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原   告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