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
代理人 吳文慶
原 告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原 告 鄭詩慧
吳明聰
吳明勳
吳益明
徐啟學
徐奕揚
林慶茂
湯秀春
曾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康賢綜 律師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