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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鴻誠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被   告 奧特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7 年12月20日、108 年4 月3 日之董事會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並請求塗銷股東名上 關於發行新股後之變更登記,核其請求,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