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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邱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 特許加盟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范哲龍、鄭兆霖 、賴玉枝、沈文有、張美玉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 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特許加盟店、佳佳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台灣房屋楊明直營店之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與被告○○○ (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楊明直營店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兩造之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之不動產經紀人)之真實姓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