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邱淑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佳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
特許加盟店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范哲龍、鄭兆霖
、賴玉枝、沈文有、張美玉最新
戶籍謄本及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
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特許加盟店、佳佳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台灣房屋楊明直營店之法定
代理人證明文件與被告○○○
(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楊明直營店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
兩造之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之不動產經紀人)之真實姓名,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