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謝記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瑞鑫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昱誠 律師
被 告 權威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