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天翔全方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翰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被   告 張之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17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