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鄭景
許美玲
被 告 程金秋
國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金秋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