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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鄭景       許美玲 被   告 程金秋       國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金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