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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源廣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智 訴訟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林家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