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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應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存柱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達 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5,7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 人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