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隆昇企業社即王麗珍
訴訟
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14,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