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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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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隆昇企業社即王麗珍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14,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