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
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96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330,072 元
(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8 月4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
金賣出匯率28.08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