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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源添 被   告 吳水赺       詹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1,35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96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