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源添
被 告 吳水赺
詹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1,35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96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
最新
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