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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統登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乾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 律師       林靖晏 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俊肇 被   告 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定一項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 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法定代理 人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