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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贈與及買賣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徐登賢       徐登庸       徐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被   告 徐伯誠       徐東榮       徐依晴       徐益謙       徐伯達       徐蕙專       濟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亮 上列當事人贈與及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 旨可資參照。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係代位被告徐依晴等人請求確認被告間 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3/2016及7405/10080之贈與、買賣及所有 權移轉契約無效,並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上開應有部分之價額定之,參酌系爭土地 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00元,總面積 為1,984.22平方公尺,依權利範圍73/201673及7405/10080計算 ,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29,968元(6,1001,984.22 73/2016+6,1001,984.227405/10080=9,329,968,小數 點以下4捨5入)。原告備位之訴係行使撤銷權,而依原告民事起 訴狀記載,其係主張對被告徐依晴等人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以優先承買之同一價格45,012,000元為其債權額,至原告請 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則為9,329,968元,備位之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329,968元。因先、備位之訴訴訴訟標的價額均 為9,329,9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29,96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