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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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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旺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4,106,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