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05,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