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力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長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逸消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