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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虹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泰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 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0 年度抗字第594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18,560 元 。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