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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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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請求返還之堆高機價值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17,480 元(請 求不當得利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