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保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一峻間請求確認車輛
所有權歸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車號 000-00 車輛
車身應為被告所有,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本件訴訟可獲
利益新臺幣(下同)27,699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