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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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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大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鈴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劉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91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