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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總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 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