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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王治忠即國達開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昕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丰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9,5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