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王治忠即國達開發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黃昕睿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丰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9,5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