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典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瓊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椿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6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