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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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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弘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湯凱立律師       林靖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