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弘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雄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律師
林靖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
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