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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樺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