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憲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
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