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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 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