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徐文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