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陳品秀
被 告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芳炳
被 告 鋁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佳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
參照)。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