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951號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