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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江士權       陳梨峯 被   告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 應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