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寶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綦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 610,2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