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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昇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 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