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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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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建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 0,000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 徵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合計4,0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