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
上訴人與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 年度訴字第100 號請
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6,
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