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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永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宋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益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及其遲 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