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翔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
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萬2,11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