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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萬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