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被   告 賴乙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且原告陳明不知被告 戶籍地及現居住地,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住所設於「宜蘭 縣○○鄉○○村○ 鄰○○○路○○號之2 」,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