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揚
被 告 賴乙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涉訟,且原告陳明不知被告
戶籍地及現居住地,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住所設於「宜蘭
縣○○鄉○○村○ 鄰○○○路○○號之2 」,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