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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徐增均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世浩   
被      告  廖家呈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20元,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當庭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60,997元,並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元,原告未遵期補正完足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