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徐增均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家呈
被 告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沛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20元,
嗣原告為訴之變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當庭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960,997元,並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元,原告
迄未遵期補正完足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