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張金輝
張盧員香
朱陳薇
朱陳筠
朱陳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三鶴建設有限公司、張金輝、張怡萱、張盧員香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5,817元、18萬7,830元、24萬3,975元、28萬4,951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2,985元、3,975元、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