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吳東祐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1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