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東祐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 萬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1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