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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鍾沛綺即萊福德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