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鍾沛綺即萊福德企
業社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5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6,345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