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基督教內壢得勝靈糧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萬3,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