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
所載「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