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范冠傑為
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琺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琺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婉如,
嗣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
訴訟繫屬中被告琺拉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范冠傑,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
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范冠傑
迄今仍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范冠傑為被告尚恩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