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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原   告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源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2,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