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禮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垂庭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4,000 元,及其中新臺幣50萬4,
000 元自民國110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4,667 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16日簽立
租賃契約(下稱
系爭租約),約定原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
000 號1 樓廠房出租予被告,租期自107 年6 月16日起至10
9 年6 月30日止,每月應於16日前給付租金,
嗣兩造於109
年6 月30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系爭租約
屆期不再續約,而被告本應依系爭租約拆除房屋內之裝潢及
空調設備(下稱系爭物品),然兩造同意於4 個月之期限內
暫緩
回復原狀,由原告尋覓新租客,如新租客合於使用系爭
物品者,則被告應將系爭物品無償轉讓予原告所有,原告同
時
免除被告回復原狀之義務,倘超過4 個月期限仍無法覓得
新租客,則被告仍須負責回復原狀,另同意於每月16日以前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6,000 元予原告,為期4 個
月,合計共50萬4,000 元,作為貼補原告之租金損失,若被
告有違約之情,並應給付原告20萬元懲罰性
違約金。然原告
直至109 年10月31日仍未覓得新租客,被告依約即應給付原
告前開補貼款,
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自得依系爭
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補貼款及違約金等語。
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系爭
協議書、催告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9 頁),而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另依照系爭
協議書第1 條約定,兩造同意於租約屆滿後4 個月內暫緩被
告關於系爭物品之回復原狀義務,然於原告未覓得新租客使
用系爭物品時,被告應給付原告4 個月共計50萬4,000 元之
租金補償款,如有違約之情,另應給付原告違約金20萬元(
見本院卷第29頁),既原告事後未覓得新租客以承接系爭物
品之使用,是被告依約自應給付原告前開租金補償款,然被
告經催告後仍未為給付(見本院卷第31-39 頁律師函
暨回執
聯),則原告亦得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五、按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
,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
經濟能力、對
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
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
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
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
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
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
拘束,法院亦
應
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倘債務人於違約時,仍
得任意指摘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要求核減,無異將債務
人不履行契約之不利益歸由
債權人分攤,不僅對
債權人難謂
為公平,抑且有礙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最高法院92
年度
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院審酌兩造同為法
人,於締約基礎上係基於平等之地位,而於簽訂系爭契約時
,雙方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
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始同意約定前開
懲罰性
違約金條款,且亦未見被告舉證證明兩造所約定違約金之數
額有何過高而顯失公平之情,是本件應無酌減違約金之必要
,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
萬4,000 元(含租金補償款50萬4,000 元、違約金20萬元)
,及其中50萬4,000 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0 年9 月
13日(見本院卷第51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