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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顧志雄       林美齡       陳淑娟       陳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元 被   告 欣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飛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華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則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購屋時,由被告和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贈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製造之冷 氣機,安裝後於未開啟之待機狀態,竟因電氣因素致原告所 有之房屋發生火災、受有財產及財產上損害,民法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經查,被告東元電機 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為本件實施管 理行為之中心地及侵權行為地;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 轄法院即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