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顧志雄
林美齡
陳淑娟
陳俊雄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元
被 告 欣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飛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華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則規定,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購屋時,由被告和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
贈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製造之冷
氣機,安裝後於未開啟之待機狀態,竟因電氣因素致原告所
有之房屋發生火災、受有財產及
非財產上損害,
爰依
民法侵
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經查,被告東元電機
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為本件實施管
理行為之中心地及侵權行為地;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
轄法院即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