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爵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74號追償電費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9萬9,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